探寻广西的供卵试管技术:法规与实践
2025-09-02 19:04864次
本文旨在探讨广西地区的供卵试管技术,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进行分析,同时穿插一些与试管助孕相关的实用信息。了解相关法规和技术细节,有助于人们做出更明智的生育决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6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生男孩成功率一览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约为30%-55%,但随着女性年龄的增长,成功率逐渐呈下降趋势。30岁以下的女性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能达到55%以上,30-35岁的女性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在45%以上,35-40岁的女性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在35%以下,40-45岁的女性,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只有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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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成功率和费用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不同,所以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和费用都会有所不同。女性年龄越大,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就越低,费用也会增加。因此,如果想提高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减少费用支出,建议尽早做试管婴儿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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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创建于1965年1月,是一所集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和基层妇幼保健指导为一体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和爱婴医院,也是一所医保定点医院。目前可以做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一代试管助孕技术、二代试管助孕技术、三代试管助孕技术,其中三代试管婴儿妊娠率高达50-60%左右。其三代试管技术位于国际领先水平。
生男孩的指证:满足X伴性显性遗传病、X连锁隐性遗传病以及Y染色体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等特殊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性别选择的,此外,做试管婴儿还要提供三证,即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缺一不可。
网友经历
对于医院做试管婴这个话题,不同的人又不同的了解和观点,今天小编要说就是关于冻胚胎胚胎冷冻这方面的事。
新闻概况
2026年2月24日,西安的李女士借助冻融胚胎技术,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生下第二个猴宝宝。据悉,这一胎是她2003年在医院做试管婴儿时冷冻保存的胚胎,12年后,经过解冻复苏后成功孕育而生,这也是目前我国冷冻保存时间最长的冻融胚胎试管婴儿。
李女士称,2003年,她因输卵管阻塞和多囊卵巢综合征,在唐都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进行试管婴儿技术助孕治疗。当年8月,她成功取卵并助孕成功,并将剩下的胚胎保存在唐都医院。2004年她产下一名体重2900克的健康男婴。
2015年,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李女士想通过冻融胚胎技术圆梦二胎。经过一系列检查,她的身体条件适合再次接受试管婴儿技术助孕。经过培育新的胚胎培养液,并将胚胎进行解冻复苏后,选择2枚移植,并成功助孕。2026年2月24日上午,李女士再次剖腹产下一名体重3440克的健康男婴。
冷冻胚胎的秘密
近几年来,胚胎移植、冷冻胚胎等话题一直是母婴界和医学界经常谈论的话题,但是,由于知识的碎片化传播,很多妈妈对这一技术依然不是很了解。那么冷冻胚胎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
1冷冻胚胎、冷冻精子和冷冻卵子
冷冻精子是将男性精子取出后放在一个低温的专业环境下进行保存,需要使用的时候再取出来,从而保存男性的生育能力,男性可以冷藏精子的最高年龄是55岁;冷冻卵子是指将卵子取出后放在一个低温的专业环境下进行保存,保留妈妈们做母亲的权利,女性有冷藏卵子的打算一定要趁早,因为年纪越大,卵子的质量就越差,35岁以后卵子质量下降的速度明显加快。冷冻胚胎是冷冻精子和冷冻卵子的升华版,即将精子和卵子进行试管培育后得到的胚胎进行低温液氮环境保存,需要时直接移植至母体中。
2冷冻胚胎的适合人群
1)后发性生育障碍者
后发性生育障碍者即指本身患有不孕不育的人群,在做试管婴儿时产生的一些特殊反应,如进行移植时出现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对促排卵药产生过度反应,类似过敏反应)、胚胎移植时插管入宫腔非常困难、治疗周期有发热、腹泻疾病等症状。由于近期不适合进行胚胎移植,可将胚胎暂时冷冻起来,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这部分胚胎的冷冻一般冷冻时间不会很长。这是因为在做试管婴儿时,一般会采集培育多个胚胎,如果第一期没有做成功,下一期可以继续使用上次剩余的胚胎。对于有可能丧失卵巢机能的病人(例如:要接受化学治疗、放射线治疗或切除手术等),也可选择冷冻胚胎来保存其生育能力。
2)夫妻双方从事危险性工作者
一些从事危险性工作的人员,为了保持较好的生育能力,也可以采取冷冻胚胎的方式。这类人群如从事放射性工作者、从事油漆业和印刷业工作者、长期接受农药或其他药物工作者、从事重金属行业工作者。
3)想推迟生育时间者
一些年轻夫妇想在年轻时好好奋斗工作,推迟生育时间,但又怕到时候精子或卵子质量下降,也可以将胚胎进行冷冻保存,想生孩子时再进行移植既可。
3冷冻胚胎移植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冷冻胚胎移植时,要注意以下4个问题
1)移植当日要吃早餐并喝适量水,手术前不排尿;
2)术后不必太过紧张,移植后半小时后即可排尿,不必担心胚胎流出的问题;
3)移植后避免性生活,不吃马蹄莲和韭菜;
4)移植结束后按时服药,14天后进行验尿复查,如果呈阳性,就表明已怀孕成功,可进行安胎治疗,如果呈阴性,则需再次进行胚胎移植,如果第一次进行胚胎培育时没有进行冷冻保存,休息3个月可继续进行试管婴儿的手术。
4进行冷冻胚胎的费用
单纯进行冷冻胚胎的费用一般是1000元左右一年,进行取卵、培育、移植等过程的话要花费3万到左右(顺利的情况下),但由于不同的医院标准不一样,收费也不一样。
5冷冻胚胎并不是最佳方法
冷冻胚胎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男女性的生育权利,但是如果没有疾病上的缺陷,一般不建议大家跟风进行胚胎冷冻。这是因为女性不比男性,取卵子的过程很复杂,而且伤身。如促排卵药物易使多卵泡发育导致女性卵巢过度刺激,引发腹水、胸水,严重者需住院治疗。虽然取卵手术是一个“微创”的小手术,但是也会有出血、感染的可能性,也可能伤害卵巢功能,危害女性健康。虽然这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反而得不偿失。所以女性还是自然孕育比较好。 如果有**代生**需求的家庭,可以咨询专业的**代生公司**,了解**代怀价格**和**包成功代生**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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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除此之外,不良生活习惯还会导致头发油脂的分泌。 日常饮食,要是摄取很多高脂、高蛋白食物或辛辣食物、甜而不腻等辛辣食物,皮腺分泌出现异常会导致油溶性头顶部; 也有经常熬夜的不良习惯,非常容易导致内分泌系统紊乱和头发出油分泌出现异常。
tips
Tips:
具体费用要看个人的身体情况,总的来说在国内做的话一个周期5w元左右,如果选择出国到美国、泰国、日本做的话费用在10-30w不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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