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辅助生殖技术:妇幼保健院多代试管婴儿详解
2025-09-02 18:55127次
助孕产子是解决高龄家庭再生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汇聚国内外资深专家,为不孕不育家庭提供安全可靠的生育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居住在本自治区内的公民,均须遵守并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属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无偿进行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推行诚信长效机制,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同时,应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并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内容涵盖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并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相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政策时,须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所需,并逐步提高投入水平,使其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设专人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确保人员和经费,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相关行政部门应相互提供人口数据。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自治内容,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可将其纳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可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特定条件(如再婚夫妻生育情况、子女病残、家庭特殊情况等)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或无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夫妻一方为广西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需持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质。对不宜生育的疾病,应提出避孕节育建议;对已怀孕者,提出终止妊娠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生育规定的夫妻,在分娩前或后三个月内,应办理登记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时一并领取。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坚持避孕为主,享有知情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指导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须安全、有效,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服务,包括孕情、环情监测,节育器放置、取出,人工流产、引产,输卵管、输精管结扎,以及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相关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支付。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负责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并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经营监管。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经批准可施行复通手术,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及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计划生育科研单位开展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规定发放;未参保的由单位参照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或按最高档次标准提高10%。
第二十七条职工享受节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享受六至十二个月哺乳假,期间按工资的80%核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和工龄计算。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规定增发退休金。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定年龄可按月享受奖励金。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担。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殊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获得荣誉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收集证据,询问知情人,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难以认定的情况,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独生子女待遇,注销证书,已发放奖金不予追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规定生育、以收养等形式规避生育、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再生育证生育的,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或顶替参加相关检查、鉴定、手术的,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或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侵犯公民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经费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2026年1月26日: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力度,自治区卫计委于2026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特殊家庭进行辅助生殖服务的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试管婴儿等技术再生育,可申请最高5万元的补贴。以下摘录部分政策规定:
广西部分家庭2026年做试管可获得补贴
一、总体目标: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愿望且具备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现再生育,重建幸福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广西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惠及众多特殊家庭。
二、服务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西户籍;2.2026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后未再生育(含收养),且独生子女死亡或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后未自然怀孕,并经具备资质的医院诊断为不孕症,需接受辅助生育治疗;3.夫妻双方均有辅助生育意愿。
五、经费结算:补助标准为服务对象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产生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包括常规检查、辅助生育技术诊疗、孕产期保健等。按实际费用结算,夫妻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未成功的,可根据临床需要享受多次补助,但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费用由定点辅助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发放。须在定点机构诊疗方可获得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可以做几代试管婴儿?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也是中国妇幼保健生殖免疫专家联盟常务理事单位。该院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包括:
人工授精:将处理后的丈夫精液注入女性生殖器,促使精卵自然结合达到怀孕目的。
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第一代IVF):分别取出男女双方的精卵,在体外结合成受精卵,发育成胚胎后移植到女性子宫内。
胞浆内精子显微注射(ICSI)(第二代试管婴儿):在第一代基础上发展而来,适用于少精、弱精等情况,将挑选的优质精子直接注射到卵母细胞浆内受精。
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PGD)(第三代试管婴儿):在胚胎移植前进行基因筛查,以确保胚胎健康,避免遗传病和基因缺陷。
总之,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可实施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为助孕家庭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网友经历
随着试管冻胚成功率成为热门话题,许多网友咨询高龄试管婴儿相关信息。试管婴儿的成功率与年龄密切相关,高龄会影响成功率。除年龄外,女性的子宫、卵巢条件以及其他健康状况也会直接影响试管婴儿的成功率。例如,30岁后女性卵巢功能下降,卵子质量和数量减少,从而影响成功率。一般来说,35岁以上女性的试管婴儿成功率会有所下降,45岁以后成功率更低。尽管如此,对于高龄女性而言,试管婴儿仍比自然受孕的成功率高。因此,40岁左右希望生育的女性,应积极考虑试管婴儿。即使成功率较低,但通过积极配合医生、调理身体、规律作息、减轻压力,也能提高成功率。同时,高龄女性怀孕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如染色体异常、流产、早产等,因此在进行试管婴儿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积极调理身体,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温馨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2026年试管婴儿成功率参考及费用预估:试管婴儿的成功率因人而异,受个体身体状况影响较大。建议备孕者避免熬夜、减轻压力,保持规律作息和轻松心态,以保证良好的卵泡发育和卵子质量,提高助孕成功率。
私立医院名单公布:南宁辅助生殖机构排名解析